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元,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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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元)。

在职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举个例子

在职职工:小柏

小柏,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4月生病住院,医疗费共元(无自费及分类自负费用)。已知小柏当年账户余额.60元,历年账户余额.40元。请问有关小柏的医保待遇如何享受?

说明

1.小柏此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先由个人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即元),由于小柏的历年帐户有资金余额,故这部分费用由历年帐户支付,历年帐户支付后余额为:

.40元-元=0.40元。

2.超过住院起付标准的金额为:

元-元=元。

3.在职人员住院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也就是个人支付的比例为15%,个人应支付的金额为:

元×15%=元。

由于其历年帐户尚有余额0.4元可进行扣减,故个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为.6元。

注:

具体金额结算按实际结算为准。

信息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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